2008年9月23日周二,格林威治时间14:32分
国际汽联受理之下述案件:
由汽车运动协会(MSA)代表其会员沃达丰迈凯轮梅赛德斯(迈凯轮)提起的、针对赛会干事团2008年9月7日在2008年比利时大奖赛(2008年9月7日举行,属于2008年一级方程式世界锦标赛)上作出的49号裁决提起的上诉。
2008年9月22日周一在巴黎进行的庭审聆证
本案的国际汽联上诉法庭("法庭")由以下成员组成: Philippe NARMINO先生 (摩纳哥),他被选为首席法官, Harry DUIJM先生 (荷兰), Erich SEDELMAYER先生 (奥地利), Xavier CONESA 先生(西班牙) 和Thierry JULLIARD 先生(瑞士),各位法官于2008年9月22日齐聚于巴黎协和广场国际汽联总部组成合议庭。
为了对由汽车运动协会(MSA)代表其会员沃达丰迈凯轮梅赛德斯提起的、针对赛会干事团2008年9月7日在2008年比利时大奖赛(2008年9月7日举行,属于2008年一级方程式世界锦标赛)上作出的49号裁决提起的上诉进行裁决,法庭听取了MSA/迈凯轮和国际汽联(FIA)的相关陈词,思考了他们发表的意见主张。
意大利汽车运动委员会(CSAI)在2008年9月12日通知法庭,转达了他们的会员斯库德拉法拉利万宝路("法拉利")要求依照国际上诉法庭规章第21条参加本案庭审的请求。法庭因此听取了法拉利的相关陈词,思考了他们的意见主张。
出席上述庭审聆证的有:
代表MSA方:
Robert Jones (秘书长)
代表迈凯轮方:
Mark Philips QC (律师)
Lewis Hamilton (车手)
Philip Prew (比赛工程师)
Martin Whitmarsh (执行总监)
Sue Thackeray (汉密尔顿先生的法务)
Tim Murnane (法律代表)
Matt Bishop (迈凯轮)
David Ryan (车队经理)
Tom Cassels (迈凯轮的法务)
Ben Allgrove (迈凯轮的法务)
代表法拉利方:
Nigel Tozzi QC (律师)
Stefano Domenicali (车队领队)
Luca Baldisserri (车队经理)
Massimiliano Maestretti (总顾问)
Andrea Fioravanti (法务)
Henry Peter (法务)
代表国际汽联方:
Paul Harris先生 (律师)
Pierre de Coninck 先生(国际汽联运动秘书长, 代表国际汽联运动)
Sébastien Bernard 先生 (法务部部长)
Charlie Whiting先生 (竞赛总监)
出庭各方在庭审聆证中对其主张进行了陈述。有关证人或专业人士回答了出庭各方和法庭对其提出的问题。庭审聆证依照相关规则进行,辅以同声翻译;没有任何人对同声翻译的任何方面提出过任何异议或反对。在讨论过程中,遵照了"逆向原则"(即,如果缺乏明确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请求,就做出必须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事实回顾
1. 本案涉及2008年比利时大奖赛,2008年9月7日在斯帕赛道(比利时)举行的、归属于2008国际汽联一级方程式世界锦标赛的一场比赛("比赛")。
2. 在比赛的第42圈,归属于法拉利车队、由莱科宁先生驾驶的赛车在18号弯处在领先位置。归属于迈凯轮车队、由汉密尔顿先生驾驶的赛车在达至19号弯过程中抽头与莱科宁先生的赛车并行,切减速弯并走了偏道。汉密尔顿先生因此让他自己处在了领先位置,在19号弯出口处处在了莱科宁先生的车前,在重新回到赛道后,为了退还后者的位置,汉密尔顿先生让莱科宁先生超了过去。汉密尔顿先生立刻随后在1号弯(La Source弯)实施了另外一个超车动作,并再次超越了莱科宁先生。汉密尔顿先生领先完成了比赛。
3. 在2008年9月7日作出的49号裁决("被上诉裁决")中,赛会干事团认为汉密尔顿先生没有充分交还他在横切减速弯中获得的利益,并因此违反了《一级方程式运动规则》第30.3a条和《国际运动准则》附录L的第4章。根据《一级方程式运动规则》第16.3.a条,干事团对汉密尔顿处以通过维修区的处罚。那些规则的第30.3.a条规定:"在练习赛和比赛中,车手可以用的只有赛道,并必须在所有时候遵守《准则》中与在赛道上的驾驶动作有关的规定。" 《国际运动准则》附录L的第4章的第2.g条规定:"比赛中,只有赛道本身应当被车手使用。"由于处罚将在比赛结束时实施,依照第16.3条最后一段的规定,干事团在车手的比赛成绩上加上了25秒。
各方要求获得支持的处置程序和裁令形式
4.迈凯轮在2008年9月9号向法庭秘书处提交了当前的上诉。
5. 迈凯轮主张法庭应当:
- 裁定上诉可被受理并理由充分;
- 撤销被上诉裁决。
6. 国际汽联在他们于2008年9月19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中,主张法庭应当:
- 依照《国际运动准则》第152条裁定上诉属不可受理。
- 如果上诉是可被受理的,驳回上诉,认定其无事实依据并维持全部被上诉裁决。
7. 法拉利,作为加入诉讼方,主张法庭应当:
- 裁定上诉属不可受理;
- 如果上诉可被受理,维持全部被上诉裁决。
各方的主张
迈凯轮
8. 关于上诉的可受理性,迈凯轮在其书面意见中指出:根据第152条,三种形式的处罚不可被上诉:(1)罚通过维修区;(2)罚进站停留;(3)国际汽联锦标赛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处罚。迈凯轮主张:由于本案中实施的处罚为在比赛成绩上加罚25秒,其并不归属于以上规定的三种类型处罚中的任何一类。因此,它并不属于第152条规定的限制上诉权范畴。
9. 在实体问题方面,迈凯轮主张:虽然汉密尔顿先生的确横切减速弯,既然他在获得比赛领先后立即让莱科宁先生超过了他,重新取得第一位,他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迈凯轮认为由于他们的车手、他们的车更快,使得汉密尔顿先生能够再次合理地超越他的对手,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用到全部或部分他通过横切减速弯曾经获得的利益。
国际汽联
10.关于上诉的可受理性,国际汽联认为在被上诉的裁决中,赛会干事清楚的指出给予的处罚是一次罚通过维修区处罚。依照 第152条规定,此类处罚不可被上诉。虽然事实上处罚是在比赛结束时实施的,并因此而采用了在比赛成绩上加罚25秒的形式,但这一事实丝毫不能改变处罚的性质。
11. 在实体问题方面,国际汽联认为赛会干事所作的裁决不应该被指责,因为汉密尔顿显示无可辩驳的通过离开赛道获取了利益。国际汽联认为虽然这一利益被交还给了莱科宁先生,但是仅仅是部分交还,也就是说并不是全部交还。
法拉利
12. 关于上述的可受理性,法拉利也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处罚构成一次罚通过维修区处罚,根据第152条不能被上诉。
13. 在本案实体问题方面,法拉利认为赛会干事的裁决是公正的,并认为汉密尔顿先生如果不是通过在减速弯处实施的争议动作获取了利益,他或许将不能够超越莱科宁先生。
法庭的裁决
上诉的规范性
14. 法拉利质疑针对被上诉裁决提起的上诉是否是按照《法庭规约》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迈凯轮主张他们的上诉的确是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的。
在提交法庭的材料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确定上诉没有被正确的提起,尤其是上诉期限方面的规定没有被遵守。相反,作成的文件表明时间期限得到了遵守。随之必须宣布上诉的提起是符合规范的。
参赛者沃达丰迈凯轮梅赛德斯的上诉资格
15. 参赛者法拉利,基于其主张的、只有刘易斯.汉密尔顿因为干事裁决被处罚,基于其注意到的、相关车手并没有提起上诉,认为迈凯轮不能提起上诉。然而,必须注意到的是,就这一裁决而言,赛会干事的确在他们的裁决中记载了由"以下具名的参赛者"所犯的违规情况,相关记载明确提及了"参赛者沃达丰迈凯轮梅赛德斯"。
16. 在这些情况中,这一参赛者显然受到了处罚,即使25秒处罚是对车手汉密尔顿比赛成绩的罚时。
17. 结论是迈凯轮,通过他们的会员组织,有资格提交当前在法庭面前的这份上诉。
上诉的可受理性
18. 《一级方程式运动规则》第16.3条规定:"赛会干事可以对卷入某一事件的任何车手处以下列三种处罚中的任何一种:
a) 驾驶-通过处罚。受罚车手必须进入维修通道,并不停留重新加入比赛。
b) 10秒罚时。受罚车手必须进入维修通道,在其车位上停留至少10秒钟然后重新加入比赛。
c) 该车手下站比赛中的发车位下降10位。
然而,如果任一上述a) 项和b)项下的处罚将在最后五圈过程中或在比赛结束后实施,则以下第16.4b)条将不适用,而25秒将被加到相关车手的比赛耗时上。
19. 并且,《国际运动准则》第152条规定:"驾驶通过或维修通道停留处罚,以及在国际汽联竞标赛规章中规定并指明的某些处罚不可以被上诉。"
20. 上述提到的赛会干事2008年9月7日裁决表明:赛会干事在注意到车手刘易斯.汉密尔顿"切减速弯并获取了利益"后,认为那触犯了《一级方程式运动规则》第30.3a条和《国际运动准则》附录L的第4章2.g)条。其结果,他们决定作出以下处罚:"驾驶-通过处罚(第16.3(a)条),由于这将在比赛结束后实施,25秒将会被加到该车手的比赛耗时上。"
21. 上述情况表明赛会干事团打算实施的是《运动规则》第16.3.a) 条意义上的驾驶-通过处罚。通过援用第16.3条,那些规定的最后一段,他们在涉案车手的比赛耗时上加了25秒。
22. 第16.3条的规定必须从整体上理解,因为该条的a), b) 和c)三项与最后一段明显是关联的。没有什么可以推断出该条规定的最后一段具备独立的性质。相反,这一段为实施a)项和b)项下的处罚提供了一种具体的模式,其目的是确定如何实施这些处罚,当必须在比赛最后五圈或比赛结束之后使用它们时。
23. 干事团就是考虑到这点才作出了他们的裁决,因为公开对竞赛者实施的那一处罚的确是一项依照第16.3.a)条作出的驾驶-通过处罚。
24. 因此,在第16.3条最后一段中提及的处罚(在比赛耗时上加上25秒)的性质与在第a)项和第b)项中提及的那些相同。由于那一原因,它的法律范畴必须与可对在第a)项和第b)项下可以预见的处罚适用的范畴相一致。
法庭因此认定赛会干事2008年9月7日实施的处罚必须被认定为驾驶-通过处罚。
25. 其结果,这一处罚归属于《国际运动准则》第152条第5段规定的范围。根据这些规定,"驾驶通过或维修通道停留处罚,以及在国际汽联竞标赛规章中规定并指明的某些处罚不可以被上诉。"
26. 以上必须因此被纳入当前事项的考量之中,并由此必须通过宣布针对被上诉裁决的上诉不可受理。
27. 法院,在2007年10月12日有关2007年日本大奖赛上红牛二队案件(车手里尤兹)的裁决中,曾在类似情形中裁定:针对一个25秒罚时的上诉是可被受理的。然而,在那一案件中,有关方均未对上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而国际汽联一方则将此事项留给法庭自主审度。因此,法庭可以,在它的裁决中,宣布上诉可被受理,但是它没有就该事项的裁决给出理由,因为这一问题并未被讨论。随之导致那一裁决自身并不构成关于这一问题的成法,在当前的这个案件中对法庭不具有约束。
关于实体问题
28.鉴于上述情况,结论是不需要审查迈凯轮提交上诉中的实体问题。
基于那些理由,
国际上诉法庭
兹此:
1.宣布上诉不可被受理;
2. 判令上诉人根据《国际上诉法庭规则》第24条支付相关费用。
(本文来源:网易体育 作者:2005车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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